
- 索 引 号: FZ00101-2711-2026-00102
- 主题分类: 无
- 发文机关: 福州市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2026-06-25
- 标 题: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政办〔2026〕21号
- 发布日期:2026-07-08
- 有 效 性: 有效
福州新区管委会(长乐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
《福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6年6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
为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制度,规范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进一步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切实提高重大行政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和《福建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若干规定》等要求,结合福州市实际,制定福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如下:
一、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制定或调整全市范围内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一)涉及社会保障、住房保障、医疗卫生、劳动就业、教育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
(二)涉及公共安全、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
二、经济和社会发展重要规划
制定或调整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面的各类重要规划:
(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二)国土空间规划、重要区域规划;
(三)生态环境保护、产业发展、城乡建设等市级重点专项发展规划;
(四)其他需市政府批准的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规划。
三、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制定或调整全市重要自然资源、文化资源开发利用、保护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一)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地、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村落等文化遗产保护方面;
(二)自然保护地、旅游度假区等保护开发方面;
(三)土地、海域、山林、水资源、矿产、湿地等重要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方面;
(四)博物馆、纪念馆等文化文物单位馆藏重要文化资源保护与利用方面。
四、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需由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议且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建设项目:
(一)政府投资的重大社会公共建设项目;
(二)需经政府审批且对社会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
五、其他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本标准适用于福州市人民政府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法律、法规等对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宏观调控决策,政府立法决策以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不适用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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