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关于存量公司调整出资期限要求有哪些?

  新《公司法》施行前已登记设立的公司(存量公司)出资期限超过规定期限的,应当逐步调整至规定期限以内,为存量公司调整出资期限设置了为期3年的过渡期:

  一、有限责任公司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自2027年7月1日起超过5年的,应当在2027年6月30日前将其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调整至5年内,股东应当在调整后的认缴出资期限内足额缴纳认缴的出资额;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在2027年6月30日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全额缴纳股款。

所属单位:福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所属分类:国企热点 时间:2026-04-21 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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