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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有限合伙企业是否需要依据《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6号)办理国有股东标识,并取得国有股份转为境外上市股份的有关批复文件?

  根据《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 财政部 证监会令第36号)第七十八条,国有出资的有限合伙企业不作国有股东认定,暂不涉及国有股东标识事宜,同时国资监管政策中无该类企业所持内资股股份申请转为境外上市股份需取得国资委批复文件的规定。

所属单位:福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所属分类:监督管理 时间:2025-05-21 16:10 浏览量: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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