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儿(六周岁以下)户口如何办理,需要哪些材料?
一、婚生子女,其监护人或者户主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向父亲或者母亲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户口登记:(一)《出生医学证明》;(二)落户方《居民户口簿》(落户方是军人的,应当提交军人工作证件和《居民身份证》);(三)父母《结婚证》。
注:父母一方为家庭户口、一方为集体户口,双方 户口在同一设区市市辖区或者同一县(市)范围内的,应当随家庭户口一方申报出生户口登记;双方户口不在同一设区市市辖区 或者同一县(市)范围内的,可以选择随家庭户或者随集体户一方申报出生户口登记。
二、 非婚生子女,提交下列材料,向母亲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户口登记:(一)《出生医学证明》;(二)落户方《居民户口簿》;(三)落户方非婚生育子女《声明》。向父亲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户口登记的,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父亲与子女之间亲子司法鉴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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