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做好土地征收管理?
土地征收是国家为经济、文化、国防建设以及兴办社会公共事业的需要,依法将原来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变为国家所有的过程。依据 《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土地征收的目的是满足社会公益事业的需要,征收土地的结果是土地所有权的转移,即集体所有的土地变为国家所 有;征收土地的费用是按照国家法定标准补偿,而不是依据土地市场价格补偿。征收土地的具体工作由被征收土地所在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①永久基本农田;②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③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征收上述规定以外的土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国家征收土地,先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审批,再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部门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由同级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后,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组织实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 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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