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可以提前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条,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使用的实际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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