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江法院发出全省首份《预查废证明》

日期:2023-11-30 16:20 来源: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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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1日,台江法院发出全省首份《预查废证明》,推进金融机构不良债务快速化解,开启金融纠纷诉源治理新思路。

因借款人张某没能按期还款,福州农商银行向台江法院起诉要求张某履行到期金融借款。在该案进入“一站式金融协处中心”诉前调解阶段,承办法官调查发现,张某已有案件在台江法院被诉并被申请强制执行,但因张某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已对前述案件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若通过传统的方式来实现债权,即使该案适用简易程序,银行需要经过诉讼、执行环节,并取得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裁定书后方能向金融监管机构申请债务核销,程序流转至少需要数月时间。

1025日,台江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高艳芬带领中心审判团队到福州农商银行开展主题教育走访调研。期间,双方协商同意试点运行“预查废”机制,缩短金融机构获取呆账贷款或贷款损失核销依据的周期,避免审判执行程序空转,并就《预查废证明》的适用范围、程序安排、证明作用等达成一致意见。

张某金融借款纠纷案中,台江法院在充分审查后出具了《预查废证明》,福州农商银行无需再进入诉讼程序,可直接凭此证明向金融监管机构提出不良债务核销申请。

据介绍“预查废”机制指人民法院在审查涉银行不良债务诉讼和执行立案的过程中,对银行信用卡纠纷及标的额50万元以下、保证人少于2人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进行关联查询时,一旦发现涉案债务人及保证人有他案涉执,因“无财产可供执行”已作出终本裁定的,可据此径行出具《预查废证明》。该证明可作为银行核销债权的依据,从而避免程序空转造成的资源浪费,极大缩短纠纷处理时间。

“预查废”免债务,并不等于金融机构可凭借《预查废证明》向金融监管部门提出“呆账”的核销申请,这是银行内部一种必要的账务处理过程,并不意味着金融机构放弃债务追索权。

“预查废”机制的运用是台江法院探索金融纠纷诉源治理,完善金融纠纷多元化解的生动实践。下一步,台江法院将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继续探索完善推广“预查废工作”制度,加强与辖区金融机构的沟通交流,聚焦金融纠纷化解的难点痛点,丰富金融纠纷解决机制,提升金融司法供给效能,为辖区内金融行业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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