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银行贷款转贷,借款合同无效!

日期:2023-08-09 17:49 来源: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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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日常生活中,个人从银行贷款后自行支配资金并没有问题,但是如果从银行贷款后再借给他人,此类民间借贷合同无效。近日,长乐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本案中,原告陈某与被告邹某的岳父被告林某原系朋友关系。20228月,邹某以承诺支付利息的方式向陈某借款,但陈某自有资金不足以出借,便通过银行信贷放款的方式借款,款项贷出后再转借给邹某。陈某利用该方式共向邹某出借30万元,经双方结算后,邹某向陈某出具借条并承诺支付利息,并由林某作为连带保证人在借条的担保人处签名确认。借款后,邹某并未按照约定向陈某还款,于是陈某一纸诉状将邹某、林某诉至长乐法院。

长乐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中的借款资金系陈某向金融机构贷款所得,并非其自有资金,其行为属于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应当认定借款合同无效。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已支付利息认定为偿还本金,故陈某要求邹某返还借款本金30万的请求,法院部分予以支持。因案涉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其中所涉林某为案涉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条款亦为无效。根据双方的陈述,林某明知案涉借款的来源并积极促成案涉民间借贷,主合同无效导致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有过错的,其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法官说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自有资金。出借人利用信用卡及其他各种方式套取金融机构资金再转借给他人,此类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本案中陈某的行为属于套取金融机构资金转贷,故陈某与邹某的借贷合同无效。而且,借款人在签订借款合同、担保人在为借款提供担保时,也应当尽到注意义务,若是察觉到出借人提供的借贷资金存有问题,应及时停止交易,否则也将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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