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银行贷款转贷,借款合同无效!
本案中,原告陈某与被告邹某的岳父被告林某原系朋友关系。
长乐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中的借款资金系陈某向金融机构贷款所得,并非其自有资金,其行为属于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应当认定借款合同无效。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已支付利息认定为偿还本金,故陈某要求邹某返还借款本金
法官说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自有资金。出借人利用信用卡及其他各种方式套取金融机构资金再转借给他人,此类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本案中陈某的行为属于套取金融机构资金转贷,故陈某与邹某的借贷合同无效。而且,借款人在签订借款合同、担保人在为借款提供担保时,也应当尽到注意义务,若是察觉到出借人提供的借贷资金存有问题,应及时停止交易,否则也将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