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还是借款?写好借条捋清“糊涂账”
倪某与余某系好朋友,
诉讼中,余某辩称案涉款项系倪某、余某及案外人余某辉三人共同出资合伙经营烧烤摊,但未明确约定具体合作事宜,只说有赚到钱就分红,并提供了进货单、食品摊位备案登记表及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证据予以证明。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倪某仅依据微信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余某辩称双方之间系合伙关系并非民间借贷关系,并提供了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另,法院依职权询问了案外人余某辉,其陈述倪某与余某之间存在合伙关系,与余某提供的证据及陈述能够相互印证,倪某应就双方之间成立借贷关系承担进一步的举证责任,而倪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与余某存在借贷关系,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法院依法驳回倪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在民间借贷关系认定中
在日常生活中,亲戚朋友间的借贷,往往借助微信、支付宝、手机银行等线上平台交付款项,因碍于情面未签订书面借款合同或借据。虽然转账记录能够体现款项交付的事实,但不能直接证明双方形成借贷合意,因为自然人之间的转账行为还可能是赠与、买卖、租赁、加工承揽、投资或合伙、提供劳务等其他法律关系。因此,在生活中发生借贷关系时,应谨记以下两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