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工程建设项目联合竣工验收有关事宜的通知

日期:2023-03-17 16:47 来源:市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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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建设,提高工程建设项目联合验收审批效率和便利化程度,促进建设项目及时投入运营并发挥投资效益,现就进一步做好工程建设项目联合竣工验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联合验收事项

竣工限时联合验收主要包括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与土地核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方案报备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消防验收备案、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建设工程档案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等。纳入联合验收范围的项目,原则上未经验收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二、联合验收程序

1.基本条件

(一)已按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内容建成,满足《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的竣工验收条件。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对已建工程质量进行预验收,并形成了一致意见。

(二)建设工程已按规划许可文件的要求全部完成,或具备分段、分栋竣工规划核实条件。

(三)建设工程已按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同时已组织参建各方对消防工程进行查验,且符合要求。

(四)人防工程已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验收条件;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工程,已按规定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工作要求,建设单位应按要求完成供水、供电、供气、广电网络等公用服务设施建设,确保工程项目申报竣工验收时已完成各专项验收并取得准予使用文件。同时,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前完成公用服务设施(水、电、气、网等)工程验收备案材料归集。

(六)工程建设档案资料已归集。

2.开展“一口受理”

2019年1月1日后福州市范围内取得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的项目全面实施竣工限时联合验收。对实行联合验收的工程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通“福州市工程建设项目网上办事大厅”或福州市政务服务中心“投资建设类窗口”申请。

3.牵头部门协调

建设部门为联合验收协调牵头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人防等部门为参与部门,共同对具备验收条件的工程建设项目,根据建设单位的申请,实行规划核实与土地核验、消防验收、消防验收备案、人防验收备案、竣工验收方案报备、档案验收、竣工验收备案等事项限时联合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同时通过福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协同服务专栏予以反馈。

4.联合验收方式

在工程建设项目竣工后,根据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可实行分阶段、分期联合验收。纳入竣工联合验收范围的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主选择是否分两段申请联合验收第一段须包含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与土地核验、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就地)、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剩余其他事项作为第二段申请联合验收,全部内容验收合格后住建部门方可予以竣工验收备案。同一项目在符合项目质量、消防安全要求、达到安全使用条件的前提下,对已满足使用功能的分期项目原则上允许对相同验收范围分期项目实行联合验收。各参验部门应加强风险管控,确保项目整体符合规划要求和质量安全、消防技术标准

三、联合验收办理时限及结果文件

1.联合验收办理时限

联合验收阶段总时限为7个工作日。办理流程分为申报和受理、审查(含现场验收和出具联合验收意见书。其中,申报和受理为1个工作日,审查(含现场验收4个工作日,出具联合验收意见书为2个工作日。

2.验收结果文件共享

项目通过联合验收后,竣工验收备案凭证后同步生成电子证照,可在福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在线获取

四、强化监督管理

通过“互联网+监管系统”推进审管联动,建设、自然资源、人防部门应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建立与联合验收相适应的监管体系,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五、其他

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间建设单位若在申报过程中遇到相关问题,可及时联系市工改办协调解决;若在执行过程中,有任何意见建议可直接发送至市工改办邮箱:fzsggb0591@163.com,市工改办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福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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