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发展促进建筑业增产增效的通知(榕建筑〔2022〕181号)
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发展促进建筑业增产增效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面对近期我市严峻复杂的新冠肺炎疫情形势,市委市政府多措并举、全面抗疫,疫情形势明显好转,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加快推进疫情防控下建筑业复工复产,全力消除疫情对我市建筑业经济的不利影响,促进建筑业企业稳定发展,全力冲刺年度建筑业经济目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损失合理分担。因疫情防控要求造成的工期延长、损失和费用的增加,适用法律法规、合同的不可抗力规定,受疫情影响的工期,建设单位应予以确认,合同工期应予以顺延,后续赶工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因疫情防控导致项目停工停产的,造成损失和增加的费用,由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友好协商,合理共同分担。
二、落实风险承包制度。
三、列支疫情防控措施费用。
四、做好复工达产准备工作。我市房建市政工程在建项目建设单位应提前筹集复工建设资金,做好复工后建设资金保障工作。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优化施工组织设计,争取复工后在保障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加快施工进度,督促施工单位做好建筑材料储备调度工作,加强疫情期间项目管理人员及农民工防疫管理,做好施工现场病毒消杀,为尽早实现复工达产奠定良好基础,尽可能抢回受疫情影响的工期。
五、支持管理人员变更。为持续做好疫情防控工作,保障我市建设项目复工复产期间工程施工质量安全,促进工程项目全面复工达产,对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及其他管理人员因疫情管控无法到岗履职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及时予以变更,支持建设单位免于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变更人员的罚款,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按照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做好管理人员变更备案工作。
六、做好复工物资供应保障。建设单位应组织施工单位及混凝土等材料供应企业做好复工后混凝土等材料调配工作,提前制定混凝土等材料复工供需清单,确保复工后混凝土等材料的充分供应;对于混凝土等材料供应无法满足建设项目复工需求的,建设单位应及时上报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市混凝土协会在全市范围内统筹调配,切实保障工程项目复工生产需求。
七、充分用好中小企业纾困贷款。
八、顺延资质动态核查整改期。为消除新冠疫情对被纳入资质动态核查企业开展资质核查整改工作的影响,我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当地疫情实际情况,对尚未截止的资质动态核查专项行动的截止时间予以顺延,具体顺延时间由我市开展资质动态核查的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明确。在工程招投标活动中,招标人不得将投标人资质处于资质整改期内作为否决投标情形,但中标人应在签订合同前完成资质整改工作,否则取消中标资格。
九、深入开展拖欠工程款整治工作。在当前经济下滑的形势下,建设工程各参建单位应充分认识到按时拨付工程款对建筑业企业生存发展、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各参建单位应深入排查工程款拨付情况,及时清偿拖欠款项。我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坚持深入开展拖欠工程款整治工作,切实维护参建各方合法权益,尤其是中小民营企业,对拖欠工程款问题实施开门整治,主动受理拖欠工程款投诉线索,及时组织相关责任单位协调解决,针对无争议欠款,应督促欠款单位限期清偿,逾期拒不支付的,予以公开曝光不良行为,并提级督办。对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清偿工程款义务的企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严肃处理,列入建筑市场“黑名单”。
十、加大金融信贷支持。鼓励金融机构针对建筑业特点,开发适合建筑业企业的特色金融产品,切实有效缓解建筑业企业资金周转问题;我市建筑行业协会应充分发挥服务企业职能,组织金融机构及建筑业企业召开银企对接会,协助建筑业企业解决资金需求问题。鼓励金融机构对我市建筑业(准)龙头企业提高授信额度、减低贷款抵押门槛,推广施工合同贷款,简化贷款流程,助力企业增产增效。
十一、差异化缴存履约保证金。针对我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应该按照省厅《关于积极应对疫情影响促进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闽建办〔
十二、减免缴存投标保证金。
十三、推广保函代替质量保证金。在我市政府投资的房建市政工程领域推行银行保函代替质量保证金,建设单位应支持福建省建筑业龙头企业、福州市建筑业龙头企业采取银行保函的形式代替质量保证金,合同约定质量保证金采用现金缴纳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双方可通过签订补充协议调整质量保证金形式;严格落实阶段性缓缴工程质量保证金政策,年底前缓缴工程质量保证金,建设单位不得以扣留工程款等方式收取保证金。
十四、开展增产增效专项表彰。为进一步鼓励我市建筑业企业增产增效,消除新冠肺炎疫情对我市建筑业的不利影响,助力我市完成年度建筑业经济目标,我局将对我市年度完成产值表现突出的建筑业企业进行专项表彰,表彰结果纳入福州市建筑业(准)龙头企业评价计分,具体增产增效表彰标准由我局另行制定。
福州市城乡建设局
2022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