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福清市市场主体歇业“一件事”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日期:2023-04-13 12:00 来源:福清市市场监管局 浏览量: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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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清市市场主体歇业“一件事”改革

  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规范市场主体歇业备案行为,大力整合办事流程,现推出市场主体歇业“一件事”集成套餐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福州市市场主体歇业备案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结合福清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实施事项

  歇业“一件事”集成套餐包含市场主体歇业备案、税务停 业登记、职工参保登记(社保、医保)以及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等事项,按照“一次申请、一窗受理、并联审批、信息推送”模式提供高效便民的高质量服务。

  二、工作目标

  通过梳理业务、再造流程、精简材料、压缩时间,提供市场主体歇业登记全链条服务,进一步提高申办便利度,降低维持经营成本,助力市场主体渡过经营困难期,激发辖区经济发展内在动力。

  三、改革内容

  (一)简化纳税申报。市场主体办理歇业的,无需另行向税务机关报告,歇业期间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办理市场主体歇业和注销环节涉税事项的公告》相关规定,享受简并所得税申报等便利化办税政策,同时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

  (二)推行“多表合一、一表申报”。将市场主体歇业“一件事”所需表格归并整合,以《市场主体歇业备案申请书》为主表,将《停业复业报告书》《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申请表》《住房公积金单位缓缴申请表》《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封存申请表》等税务、医社保、公积金需采集的信息整合为附表(详见附件1),一次性采集市场主体基本共性信息及歇业、停业、医社保、公积金等个性信息,申请人一次填报、无需重复填写。充分运用电子营业执照,电子证照库等共享信息,推动信息共享互认。

  (三)实行“一窗受理、集成服务”。通过业务梳理、流程再造,将市场主体依次向各部门提交材料的传统办事流程,改革为“涉企一件事”专窗统一办理歇业备案、税务停业登记、医社保职工参保变更、公积金缓缴、封存或缴存比例调整等事项,实现一窗受理、内部流转、并联审批。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歇业期限、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等信息,并依托相关政务数据共享平台,实现一次提交、信息共享。市场主体终止歇业的,可通过一件事专窗同时恢复税务、社保、医保、公积金缴纳,并通过国家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四)拓展服务深度。设置歇业业务办理协助员,为办理歇业的市场主体提供业务咨询、政策解读、表单填写、材料准备、网上申办等贴心周到的帮办服务。推行“审核合一、一次办结”机制,按照“能快则快”原则,确保歇业“一件事”在承诺的时限(0.5个工作日)内办结。协助员应向市场主体提供歇业告知书,一次性告知歇业业务集成办理、歇业后政策帮扶以及企业恢复经营等事项,有效降低歇业市场主体办事成本。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推进歇业“一件事”,是落实“最多跑一次”改革的具体举措,要切实提高站位,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及时研究改革中遇到的难点堵点,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

  (二)明确责任分工。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制定改革实施方案,并做好歇业备案登记及数据传输工作;行政服务中心/医保单位/社保单位及时接收、处理涉及的医社保及公积金缴存相关登记信息,并依申请予以登记;税务局安排专人对接,根据推送信息相应办理停业登记或简化歇业环节的税收报告和纳税申报。

  (三)稳步推进改革实施。定期对改革试点情况进行总结评估,保障市场主体切实享受改革红利,相关部门应结合自身职能不断延伸服务内容,主动提供差异化监管、金融支持、减税降费等政策支持,为歇业企业渡过短期经营困境提供缓冲期,降低市场主体维持成本,助力企业脱困。

  附件:1.市场主体歇业备案申请书及附表

  2.市场主体歇业告知书

  附件1

  市场主体歇业备案申请书

□基本信息(必填项)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联系电话

 

住所

(经营场所)

 

是否以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代替住所(经营场所)

是□     否□

歇业期间法律文书送达地址

 

歇业期间

联系人

 

歇业期间联系人联系电话

 

歇业期限

自                 至                 (最长不得超过3年)

□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必填项)

委托权限

1、同意□不同意□核对登记材料中的复印件并签署核对意见;

2、同意□不同意□修改企业自备文件的错误;

3、同意□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4、同意□不同意□有关文书。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签字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复、影印件粘贴处,可另附)

□申请人签署(必填项)

本主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及《福州市市场主体歇业试点工作方案》                          等规定申请市场主体歇业备案,本申请人和签字人承诺提交的材料文件和填报的信息真实有效,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注:1.申请人为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非公司企业法人、非公司外资企业的,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2.申请人为合伙企业的,由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或委派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3.申请人为个人独资企业的,由投资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4.申请人为个体工商户的,由经营者签字。

  5.申请人为分公司、营业单位、非法人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分支机构的,由其隶属主体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隶属主体公章。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由隶属主体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签字并加盖隶属企业公章。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由隶属企业投资人签字并加盖隶属企业公章。

  6.申请人签署中横线部分可补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关于歇业备案的相关规定。

  附件1-1

  歇业备案承诺书

  现向登记机关申请                          (市场主体名称)的歇业备案,并郑重承诺如下:

  本市场主体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其他                              造成经济困难,决定从             起,至               为止(期限)歇业。

  本市场主体申请歇业前已经与职工依法协商劳动关系处理完毕,(其他情形)                                 ,不涉及市场监管部门认为不适宜歇业备案的其他情形。

  本市场主体承诺申请歇业期间暂停经营,不发生任何经营活动;歇业期间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按时进行年报,全面履行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承担债权债务关系;自觉接受政府、行业组织、社会公众、新闻舆论的监督,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本市场主体对以上承诺的真实性负责,如违背承诺约定,则由全体投资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责任,并自愿接受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约束和惩戒;按照信用信息管理有关要求,本单位同意将以上承诺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全体投资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注:1.有限责任公司由全体股东签署、非公司企业法人由全体出资人签署、个人独资企业由投资人签字、合伙企业由全体合伙人签署、农民专业合作社由全体合作社成员签署、个体工商户由经营者签字;

  2.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由全体董事签署;

  3.申请人为分公司、营业单位、非法人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分支机构的,由其隶属主体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隶属主体公章。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由隶属主体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签字并加盖隶属企业公章。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由隶属企业投资人签字并加盖隶属企业公章。

  4.横线部分可补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关于歇业备案的情形。

  附件1-2

  福清市歇业“一件事”信息采集表

口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参保信息变更

人员姓名

身份证号码

变更事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减员

   
   

减员

   

口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变更

险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

人员姓名

社会保障号码              (居民身份证号)

减员原因

减员时间

(现场办理当日)

       
       

口税务停业登记

停业期限

月(    年     月一      年     月)

停业事由

 

缴回发票情况

种类

号码

本(份)数

     

缴存税务资料情况

发票领购簿

税务登记证

其他资料

是(否)

是(否)

是(否)

结清税款情况

应纳税款

滞纳金

罚款

是(否)

是(否)

是(否)

       

口公积金缴存登记

口个人账户封存

封存生效时间

年         月          日

个人账号

姓名

证件号码

封存

原因

封存减少月缴存额(元)

单位月缴

个人月缴

合计

             

口调整缴存比例

拟申请缴存比例

单位缴存比例%

个人缴存比例%

口缓缴住房公积金

缴至年月

年    月

欠缴月份数

 

汇缴人数

申请缓交时间

自        年       月

到        年       月

申请原因及补缴事项说明(仅缓缴申请填写)

内容须包括对申请缓缴前欠款月份数的补缴计划说明:

(可另纸附后)

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意见(注明会议时间、参会人数、表决结果)(仅调整缴存比例及缓缴申请填写)

工会签章(或职工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以上所填写及提交的材料内容真实、合法、有效。如因单位填写的内容及提交的资料不实、有误,本单位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注:

  1.税务停业登记限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或比照定期定额户进行管理的个人独资企业,停业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应如实填写停业理由、停业期限、停业前的纳税情况和发票的领、用、存情况,并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

  2.纳税人在歇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的,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报缴纳税款;

  3.纳税人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申报办理复业登记;纳税人歇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歇业期满前办理延长歇业登记;

  4.企业因经营困难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期限一般不超过12(含)个月,缓缴期满之前不再重新提出缓缴申请的,应恢复缓缴并补缴缓缴期间的住房公积金。申请缓缴的年月之前存在欠缴住房公积金行为的,应列明补缴计划、缓缴原因、缓缴期限;缓缴期间,遇有职工离退休、解除劳动关系、死亡等情况发生,单位应优先为该类职工补缴应缴的住房公积金后,再办理转移、提取等手续;新录用的职工,应在发放工资当月办理个人账户设立手续。

  5.单位调整公积金缴存比例原则上一年只能调整一次,应在每年7月缴存基数调整时申请,缴存比例的范围5%(含)至12%(含)之间,且单位与职工缴存比例一致;

  6.单位申请调整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需提交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决议书。

  附件2

  市场主体歇业告知书

  (市场主体名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福州市市场主体歇业备案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福清市市场主体歇业“一件事”改革工作方案》等规定,您申办歇业登记需注意如下事宜:

  【劳动关系处理】您应当在歇业前与职工依法协商劳动关系处理等有关事项:与职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相应办理医社保减员、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封存;歇业期间仍与职工存在劳动关系的,应按照规定依法为职工缴存医社保、住房公积金,公积金缴存确有困难的,可按规定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

  【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歇业期间,相关法律文书将向您填报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送达,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应当真实、准确,除填报实际地址外,可以增加电子邮箱等电子送达地址。

  【歇业期限】办理歇业备案后申请延长歇业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30日内办理备案,歇业期限累计最长不得超过3年。

  【歇业公示】办理歇业备案后,登记机关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您的歇业期限、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等信息,如信息有变动,请及时向登记机关备案。从事电子商务的,应当在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歇业有关信息。

  【公示年报】歇业期间,您应当按时公示年度报告。

  【纳税申报】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或比照定期定额户进行税款征收管理的个人独资企业,可同时办理税务停业登记,说明停业理由、停业期限、停业前的纳税情况和发票的领、用、存情况,并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

  恢复生产经营之前,需向主管税务机关申办复业登记。

  未办理税务停业登记的,歇业后仍需依法依规进行纳税申报,未发生经营性行为,可以进行零申报。

  【歇业终止】办理歇业备案后,您自主决定开展或者已实际开展经营活动的,视为恢复营业。恢复营业的,您应当于30日内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终止歇业。备案的歇业期限届满,或者累计歇业满3年,视为自动恢复经营,决定不再经营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变更登记】恢复营业时,登记、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以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代替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的,应当及时办理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

  【监督管理】歇业期间不影响您主张债权及履行债务、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决定、判决、仲裁文书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未按规定公示年报、公示终止歇业或申报纳税的,市场监管部门及税务部门将依法依规处理。

  特此告知

  登记机关(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