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经营条件若干意见》政策解读

日期:2023-09-12 12:00 来源: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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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8月30日,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了《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福州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经营条件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现就《若干意见》的出台背景、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若干意见》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持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放宽市场主体准入住所(经营场所)条件,释放住所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为企业松绑减负激发企业活力的通知》(国办发〔2020〕29号)规定,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登记相关要求,激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活力,助力市场主体健康发展,进一步持续提升全市营商环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福州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经营条件若干意见》。

二、《若干意见》主要内容

《若干意见》分为概述及意见两部分,其中意见共计十二条。从意见制定的宗旨原则、工作机制、申请人主体责任、适用范围、审查机制、工作职责、部门监管职责、有效期限等方面予以规定。具体内容情况如下:

1.宗旨原则:《若干意见》的概述和第一条明确了制定的依据、设定的原则和要求。明确遵循依法合规、规范统一、便捷高效、宽进严管的原则。市场主体在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管理规约,不得存在影响公共安全、污染环境、油烟噪音扰民、影响历史风貌和城市景观的情形。

2.工作机制:《若干意见》第二条明确我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在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时实行住所申报承诺制。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申请人提交的住所(经营场所)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不再审查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经营条件和功能用途。申请人对提交住所(经营场所)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3.申请人主体责任:《若干意见》第三条明确市场主体拟设住所(经营场所)涉及改变房屋用途的,应当符合规划、消防、环保、卫生和安全的要求。市场主体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

4.适用范围:《若干意见》第四条明确不得作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场所范围;包含违法建筑、依法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抗震性鉴定不合格的房屋、可靠性鉴定为III、IV级的房屋、安全性鉴定C、D级房屋等。

5.工作职责:《若干意见》第五条明确由相关市级行政许可机关、监管部门等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等对住所(经营场所)禁设区域进行梳理,汇总至市市场监管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后,对外公布市级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禁设区域目录。

第六条明确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依据法律、法规及目录等的规定,对辖区内不得作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区域进行梳理,形成本区域住所(经营场所)负面清单并对外公布。

6.审查机制:《若干意见》第七、八条明确市场主体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项目的,取得前置许可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书后,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营业执照。不涉及前置许可项目,但住所(经营场所)的经营条件依法须经相关部门审查的,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7.部门监管职责:若干意见》第九、十、十一条具体规定存在相关违法违规情形的,政府各相关监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监督管理,依法依规予以处置。

8.有效期限:《若干意见》第十二条规定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经营条件若干意见的通知》(榕政综〔2014〕17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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