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九批)的公告》的解读
答:
5号公告是对2022年底到期的《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6号)的延续,政策内容也与此前保持一致。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继续享受优惠。
二、我单位将自有土地出租给物流企业,用于大宗商品仓储,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吗?
答:
你单位将自有土地出租给物流企业用于大宗商品仓储,如果占地面积、储存物资等条件符合5号公告的规定,可以享受税收优惠。
三、我单位是从事运输业务的企业,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包括“道路货物运输”,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吗?
答:
你单位符合上述物流企业的条件,如果占地面积、储存物资等条件符合5号公告的规定,可以享受税收优惠。
四、我单位是一家仓储企业,自有仓储设施占地8000平方米,用于存放玉米种子,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吗?
答:
你单位仓储设施用地的面积、储存物资等条件符合5号公告的规定,可以享受优惠。
五、我单位是专业物流企业,利用自有土地在城南和城北各建有一处仓储设施,主要用于储存钢材、水泥等工业原材料,城北的仓储设施占地3000平方米,城南的仓储设施占地7000平方米,可以享受税收优惠吗?
答:
你单位的仓储设施分散在两地,应当分开判断是否符合优惠条件。位于城北的仓储设施占地3000平方米,未达到5号公告规定的面积标准,无法适用该政策;位于城南的仓储设施占地7000平方米,符合5号公告规定,可以享受优惠。
六、我单位是专业物流企业,占地9000平方米,自有仓储设施主要用于储存蔬菜、水果等农产品,其中,仓房占地6500平方米,道路、装卸搬运区域占地1500平方米,办公、生活区用地1000平方米。我公司可以享受优惠的面积有多少?
答:
你公司仓房6500平方米用地,以及道路、装卸搬运区域1500平方米用地,属于政策规定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可以享受税收优惠;办公、生活区用地1000平方米,不属于政策规定的优惠范围,应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七、我公司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享受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的同时,是否可以叠加享受“六税两费”优惠?
答:
你公司在享受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的基础上,可以叠加享受“六税两费”优惠。
八、我公司符合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优惠条件,仓储设施占地面积8000平方米,所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为每平米5元人民币。2023年我公司就仓储设施用地应当缴纳多少城镇土地使用税?
答:
你公司就仓储设施用地2023年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额=仓储设施用地面积×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1-50%)=8000×5×(1-50%)=20000元。
九、我公司符合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优惠条件,但是在5号公告发布前,已经全额申报缴纳了2023年1月、2月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可以退还已缴纳税款吗?
答:
十、我公司符合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优惠条件,应如何办理减免税申报?需要提供什么证明资料?
答:
你公司可在本地规定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内,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等渠道进行减免税申报,但需根据5号公告的规定,将相关资料留存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