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政府采购专员管理制度的通知

日期:2024-02-22 09:14 来源:福州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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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建立透明高效的政府采购内控机制,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实现依法采购、规范采购、高效采购的目标,根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政府采购工作实际,现就建立我市政府采购专员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福州市市级政府采购采购人,即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含一级预算单位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财务独立核算的二级预算单位。

二、政府采购专员的产生

政府采购专员原则上从本单位在编在岗工作人员中产生,应由本单位一名分管政府采购工作的领导同志和至少一名专职政府采购人员组成。鼓励有条件的单位设立专职的政府采购内设机构及人员。

政府采购专员应当保持相对固定,确因工作岗位变动等原因需要变更政府采购专员的,应当重新填报备案表并在10个工作日内向市财政局报备。

、政府采购专员具备的条件

(一)政府采购专员应当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能够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

(二)政府采购专员应当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制度等业务知识,能够胜任并全程参与本单位政府采购工作。

四、政府采购专员应履行的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的宣传、贯彻和落实;全程参与本单位政府采购项目各项活动,推进本单位政府采购活动依法有序开展。

(二)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内控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落实“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的要求。

(三)协调、联络、执行、统计和监督本单位政府采购事项,包括政府采购预算编制、采购意向公开、采购需求管理、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落实、采购方式变更报批、采购文件审核、采购实施、采购合同审查、电子合同签订和公告、组织履约验收、质疑答复,采购档案资料保管等工作。

(四)负责配合市财政局做好政府采购营商环境考评相关工作。

(五)负责政府采购工作的联系和信息沟通,及时向财政部门反映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六)做好与政府采购相关的其他工作任务。

五、政府采购专员工作要求

(一)自觉加强学习,主动提升业务能力。政府采购专员要认真参加财政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主动学习了解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加强政府采购政策法规的宣传落实和知识普及,不断提高政府采购业务能力和专业水平。

(二)明确岗位职责,完善内部工作机制。政府采购专员要坚持监督与执行相分离、采购与验收相分离、权利义务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健全完善岗位责任制,落实补位和问责制度,政府采购专员必须与项目经办人员岗位分设、密切配合、互为监督、相互制约。

(三)加强沟通提升政府采购质量效益。政府采购专员要加强与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采购代理机构沟通,有效规避法律风险、纪律风险,提高采购效益,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确保政府采购活动依法、规范、高效进行,不断提升政府采购质量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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