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 劳务派遣工受伤,工伤补偿向谁寻?

日期:2023-12-21 15:11 来源: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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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长乐法院受理了一起工伤损害引起的劳动争议案件。本案涉及A公司(某劳务派遣公司)、B公司、陈某三方。今年5月,陈某与A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而后以劳务派遣形式,实际就职于B公司承包的外卖站点。8月某天,陈某送外卖途中因车辆打滑摔伤,经工伤认定和伤残等级鉴定后申请劳动仲裁,寻求经济补偿,但各方当事人均对仲裁结果有异议,案件遂诉至法院。

庭审前,承办法官组织三方调解,但各方对事实认定异议较大,调解进展不顺。开庭中,双方就事实部分达成初步共识,但对于损害赔偿的责任方、金额、支付方式等存有争议。庭审后,承办法官另行组织多次调解,经释法说理,三方当事人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同意由A公司分期支付陈某工伤损害补助金,B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调解后,A公司当即支付部分款项,该案顺利审结。

法官说法:较之普通劳动关系,劳务派遣存在劳务派遣单位即用人单位、实际用工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这三方主体,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也不建立劳动关系,但不意味着被派遣劳动者受工伤无处追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中,最终促成调解,由A、B两公司承担对陈某工伤损害补助金的连带清偿责任,符合法条规定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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