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山区建设项目多余砂石土处置监管工作机制》政策解读

日期:2025-11-05 14:49 来源:仓山区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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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编制背景
  为合理开发利用砂石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遏制非法开采砂石现象发生。我区于2024年下发《仓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仓山区建设项目多余砂石土处置监管工作机制>的通知》(仓政办〔2024〕2号),开展项目多余砂石土处置工作,取得一定成效。2025年1月省厅下发《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转发福州市长乐区建设项目产生的砂石土管理实施意见的函》,为完善机制,我局会同区直部门结合仓山区实际,对原有的《仓山区建设项目多余砂石土处置监管工作机制》进行修订。
  二、任务目标
  为充分利用和规范处置建设项目产生的自用外多余砂石土,明确多余砂石土处置原则、适用范围,对多余砂石土量测算、出让起始价确定、处置方案编制及公开招拍挂等处置流程进行细化,并建立“多规会商”制度,严格处置要求,强化过程监管,规范部门与乡镇职责,在属地管理、部门联动、事后监管等方面的制度建设进行积极探索。规范建设项目产生的自用外多余砂石土的处置,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防止非法开采,保护生态环境。
  三、主要内容
  (一)处置原则
  1.坚持“政府主导、部门监管、市场运作”,处置方案须经区政府批准后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处置,收入全额缴入区财政,确保处置过程合规透明。
  2.单个建设项目有价值的多余砂石土量以5千立方米为分界点实行分类处置:低于5千立方米实行简易处置,经区政府批准并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可由项目业主自行回购,价格参照同类项目经区资规局集体研究并报区政府审定;5千立方米及以上严格按全流程开展处置。
  3.费用明晰规则:爆破、开采、运输等常规费用原则上由竞得人承担(已列入工程预算的除外),边坡支撑保护费用根据实际情况在方案中明确承担主体。
  4.建筑垃圾、淤泥等废弃物不适用本机制,严禁以各类项目名义非法开采砂石土。
  (二)适用范围
  1.适用项目类型:限于依法批准的用地或作业范围内,建设、生态修复、地质灾害治理等项目因施工产生的自用外多余砂石土。临时用地、设施农用地项目砂石土需场地内自平衡,不得纳入公开处置。
  2.处置砂石土类型:包括普通建筑用石料、建筑用砂及粘土,不含饰面用石材矿产。
  3.自用范围界定:仅限本项目场地平整回填、挡土墙及护坡砌筑等自身需求部分,擅自外运销售将依法处罚。
  (三)处置主体与流程
  1.处置主体:属地镇街、园区为处置业主,区政府指定的区属国企为处置代业主,协同推进处置工作。
  2.处置流程:
  核查阶段:镇街、园区摸底调查,代业主核实砂石土存在情况并出具储量及质量勘探报告,报区资源规划局备查。
  测算阶段:委托有资质单位编制总量及自用量报告,经3-5名专家评审后,确定处置方量(总量扣除自用量)。
  定价阶段:由五家及以上有资质中介机构评估,经区资源规划局集体研究并报区政府审定后确定起始价。
  方案拟定:明确规划条件、量价情况、环保安全要求等六项核心内容,报区政府审定后实施。
  公开交易:通过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拍挂,流拍可下调15%再次出让,低于基准价需经区政府审定。
  收入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扣除前期成本后,收益按区财政70%、属地乡镇(街道、园区)16%、区属国企14%分配。
  信息共享:处置结果同步抄告十余个相关部门,建立监管台账。
  (四)处置要求
  1.竞拍人资格:境内具备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与,失信被执行人除外。
  2.处置期限: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一般不超过两年,逾期未处置将无偿收回权限。
  3.过程管控:竞得人需制定含环保安全措施的施工方案,高8米以上边坡需专项支护设计;严禁现场加工砂石,需建立“来源可溯、去向可查”的台账;不得超范围、超标高开采。
  (五)加强监管
  1.监管原则:实行“各镇街、园区负责,部门监管”的协同机制。其他部门按职责履职。
  2.源头防控:建立“多规会商”制度,提前介入处置准备;严控项目审批,防范借工程名义采矿。
  3.事后监管:处置完成后需复核验收,超量开采需补缴费用;对违法项目实行两年跟踪巡查,每周不少于一次。
  四、政策生效时间
  本机制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执行期间可根据工作实际进行调整完善,并以最新通知为准,执行期间如遇上级对关于建设项目建设除自用外多余砂石土的处置要求和收益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以上级规定和要求为准。
  
  (联系人:陈先生  联系方式:1806078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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