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22年11月7日印发了《“好年华 聚福州”闽清县人才住房保障办法(试行)》(梅政办规﹝2022﹞10号),现就有关制定情况作出如下说明:
一、制定的背景和依据
1.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实施乡村振兴的决策部署及省委、市委工作要求,充分发挥人才引领支撑作用,推动乡村全面振兴,深化人才体制机制改革,构建我县特色“1+1+N”人才政策体系,参照福州市《“好年华 聚福州”人才住房保障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好年华 聚福州”闽清县人才住房保障办法(试行)》(以下简称《住房保障办法》)。
2.制定依据: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鼓励高校毕业生来榕留榕就业创业七条措施的通知》(榕政办〔2021〕62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和管理工作的方案〉〈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细则〉〈“好年华 聚福州”人才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榕政办规〔2022〕6号)有关规定制定。
二、制定过程
1.起草单位:牵头单位:县人社局;参与单位:县委组织部、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县住建局、县资规局、县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市住房公积金中心闽清管理部。
2.征求意见:9月1日,县人社局参照福州市《“好年华 聚福州”人才住房保障办法》,草拟了《住房保障办法》。9月23日,县委常委、组织部部长余传庆召开人才工作推进会,征求各相关部门意见,形成讨论稿。9月30日,陈秀宜副县长召集相关部门对《住房保障办法》进行专题研究,在充分吸纳意见后,最终形成送审稿,并于10月3日至10月10日期间在闽清县政府网向社会征求意见。
3.合法性审查的经过和情况:县十八届政府常务会第14次会议会前,县人社局请本部门法律顾问和县政府法律顾问对《住房保障办法》(送审稿)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4.会议研究及签署情况:2022年10月12日县十八届政府常务会第14次会议审议《住房保障办法》(送审稿)后,县人社局根据会议研究情况,对送审稿进行再修改后报县委常委会审定。2022年10月13日县十四届第55次县委常委会审定后,由闽清县人民政府印发。
三、主要内容
《住房保障方法》主要包括总则、保障对象和形式、人才购房补贴、购房贷款贴息、人才租赁补贴、人才公寓、房源筹集、职责分工、附则九个部分内容。
1.总则。为保障人才住房政策的实施,成立人才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提出人才住房应遵循的原则。
2.保障对象和形式。一是明确人才住房的6型保障对象,其中为培养本土人才、农文旅人才,新增了闽清县高层次G类人才为第6型保障对象。二是要求保障对象应是我县县属用人单位。三是明确人才住房保障的4种形式,分别是人才购房补贴、购房贷款贴息、人才租赁补贴、人才公寓。卫技人才、教育人才等专项人才按原有的政策执行,奖励经费按同级财政“就高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
3.人才购房补贴。对1-4型保障对象可分别享受180万元、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人才购房补贴,并分三年按40%、30%、30%发放。对享受购房补贴的人才明确了10年服务年限和上市交易限制等内容。
4.购房贷款贴息。1-2型保障对象,可享受福州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的4倍;3-5型保障对象,可享受商业贷款组合部分的利息补贴。
5.人才租赁补贴。1-6型保障对象每月可分别享受2500元、2000元、1500元、1000元、800元、600元的定额货币化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
6.人才公寓。1-6型保障对象可选择3年免费入住我县人才公寓(位于闽清县梅溪镇筑家·蓝波湾12号楼)。需续租的,租金按市场租金标准的50%收取。
7.房源筹集。县住建局需牵头根据年度人才工作计划及需求,采用多种方式筹集人才保障性住房。
8.职责分工。明确了县委人才办、县人社局、县住建局、县财政局等相关责任部门具体的分工。
9.附则。不再实施《关于印发闽清县人才共有产权实施方案的通知》(梅政综〔2020〕21号)文件,原已购买的人才共有产权住房售后管理、交易限制按该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