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闽清县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修订)》的政策解读

日期:2026-04-03 10:42 来源:福州市闽清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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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6日闽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闽清县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修订)》(梅政办规〔20261号),现就有关制定情况作出如下说明:

一、制定的背景和依据

1.目标内容:为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健全科学高效的决策与实施程序为核心目标,通过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落实造价“四控”原则、强化项目全流程审批与建设管理、规范招投标与资金使用、完善部门协同监管与责任追究机制,合理控制投资总量、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防范债务风险与违规建设,保障政府投资项目安全、优质、高效、廉洁推进。

2.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建立健全科学、民主、高效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组织实施程序,合理把控投资总量,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按照县领导批示精神,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我局研究起草了《闽清县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修订)》(以下简称“《项目管理规定》”)。

3.制定依据: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2018〕第712号)、《福建省工程领域招投标监管工作指引》、《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闽发改规〔2023〕9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制定。

二、制定过程

1.起草单位:县发改局;参与单位:财政局、审计局、资规局、住建局、交通局、水利局、工信局,各乡镇。

2.征求意见:县发改局于5月19日下发通知,征集财政、审计、资规等23个部门贯彻意见,于1月12日形成《项目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并在政府网站上公开征求相关单位意见,修改完善后形成《项目管理规定》(送审稿),于2月12日提交县政府常务会研究审议。

3.合法性审查的经过和情况:《闽清县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修订)》送审稿)已经部门法律顾问、闽清县司法局与政府法律顾问进行了合法性审查。并提出了如下审查意见:

4.会议研究及签署情况:2026年2月12日下午,陈禺县长主持召开常务会议,审议管理规定(讨论稿)有关问题。根据会议精神修改完善后,于3月6日正式印发。

三、主要内容

(一)制度框架与适用范围

1.明确政府投资项目指用财政预算、政府性融资等财政性资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国企自筹项目参照执行。

2.遵循估算控概算、概算控预算、预算控决算,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建设监理制、安全生产责任制。

3.县发改局为主管部门,财政、审计、住建等按职责共管;政府投资以非经营性公共项目为主,不得违规举债。

(二)项目审批管理

1.实行项目储备制,每年9月底前报送项目,建立县级储备库,实行动态管理。

2.执行审批制,按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严禁程序倒置。

3.分规模简化审批:5000万元以下只批可研;5000万元~1亿元可研与初设概算合并审批;农村小型项目(总投资<50万元)简化流程。

4.设计变更分级审批:按中标价分档,由行业主管、县分管领导、县政府常务会议分级审定,坚持先批后变。

5.概算严控:超估算10%需重批可研;确需调概仅限特殊情形,原则只调1次,超规擅自变更不予调概。

6.实行一项一码,通过在线平台审批、信息共享与公开。

(三)项目建设管理

1.依法必须招标项目须按规定招标,禁止拆分规避招标;小规模工程按省、市规定发包。

2.推行代建制,缺乏专业能力的项目须委托代建单位管理。

3.落实合同管理,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完成结算,50万元及以上项目送财政评审,结余资金上缴财政。

4.需完成水土保持、环保、消防等专项验收,及时办理不动产权登记。

(四)监督管理

1.发改局监督年度计划执行,财政局开展绩效评价,财政、审计监督资金使用。

2.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供电子招投标服务,全程监控,档案规范保存。

3.加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监管,严禁转包、违法分包,建立信用惩戒机制。

(五) 责任追究

1.审批部门违规审批、核定概算等,对责任人依法处分。

2.项目单位未经审批开工、擅自变更、超概算等,暂停收回资金,追究责任。

3.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弄虚作假,列入信用名单,依法追责;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从严处理。

四、解决问题

本规定重点解决闽清县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倒置缺失、投资超概算失控、项目储备与计划管理混乱、农村小型项目流程繁琐、招投标不规范、建设管理责任不清、资金使用监管薄弱、部门协同不足、责任追究与失信约束不严等突出问题,通过全流程规范管控,提升政府投资效益与管理效能。

 

联系单位:闽清县发展和改革局

联系电话:0591-22332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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