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微课堂】注意啦!不可与工伤职工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日期:2022-09-28 17:40 来源:人社局 浏览量:1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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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际工作中

  不少用人单位不了解 

  与工伤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限定条件 

  随意解除与工伤职工的劳动关系 

  侵犯了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小贴士 

  工伤职工作为一类特殊群体,用人单位对其进行管理,既要遵循《劳动合同法》的原则规定,又要执行《工伤保险条例》及其相关实施办法的具体规定。尤其是工伤职工劳动关系的解除或终止,应当严格依法执行,并区分不同情形分类对待。 

    

    

    

  #1 

  不能解除劳动关系的时期 

  停工留薪期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2 

  不能解除劳动关系的伤残等级 

  一级到四级伤残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 

    

    

  #3 

  工伤职工限定解除劳动关系的伤残等级 

  五级、六级伤残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放伤残津贴。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4 

  满足条件可以解除劳动关系的伤残等级 

  七级至十级伤残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可以解除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1)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 

  2)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需要注意的是 

  用人单位与工伤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 

  如果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 

  原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也应由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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