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上班首日摔伤 算工伤吗?

法院:哪怕只干半天,也是“自己人”
日期:2026-05-08 14:09 来源:福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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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员工刚入职就受伤,用人单位一句“这只是临时帮忙的劳务关系”就能免责吗?近日,仓山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为类似短期用工的权益认定提供了重要参考。
  2024年5月1日,一家位于福州某网红景区的餐饮店开业。经朋友介绍前来工作的李某,在当天9时30分左右到店,随即投入工作。在店内工作过程中,李某不慎摔倒,随后被送往医院治疗,此后未能再回到岗位。
  受伤后,李某因工伤赔偿等问题与餐饮店产生争议。餐饮店对此感到不满并主张:李某仅仅工作了半天,双方既没签合同,餐饮店也没为他缴纳社保,因此双方只是“劳务关系”,餐饮店不应承担劳动关系下的相关责任。
  仓山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判断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关键在于实质要件,而非工作时间长短或是否签订书面合同。根据相关规定,劳动关系成立需同时满足3个核心要素:双方主体资格合法;劳动者接受单位劳动管理,并从事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法院认为,本案中餐饮店和李某均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且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李某入职前,双方就已沟通并确认了岗位、薪酬、工作时间等核心内容。这表明双方具有建立长期劳动关系的合意。同时,李某在上班时接受了餐饮店的劳动管理,从事的是有固定报酬的全日制劳动。另外,李某在餐饮店工作,其劳动内容显然是餐饮店业务的组成部分,哪怕只干半天,也是“自己人”。
  据此,法院综合认定,虽然李某仅在5月1日当天提供了劳动,且立即受伤,但双方具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李某提供的劳动具有从属性、有偿性和业务组成性。餐饮店主张的“劳务关系”不能成立,双方在李某受伤当日已构成事实劳动关系。
  法官表示,对于入职时间短,立即发生伤害的“短期工”,法院会重点审查双方是否有建立长期、稳定劳动关系的合意,工作安排是否固定,以及是否存在人身管理上的从属性,以此判断双方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用人单位切勿抱有“先干着看,其他不管”的侥幸心理。只要劳动者开始提供劳动,用人单位的责任就可能随之产生。劳动者也应注意保留招聘沟通记录、工作安排、考勤、工资支付等证据,以备不时之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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