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县(市)区经信(商务)局、高新区经发局:
根据《关于组织申报2018年节能循环经济项目资金奖励的通知》(榕经信能源〔2018〕136号)、《关于2018年新兴园区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贷款贴息补助资金申报指南的通知》(榕经信综〔2018〕135号)和《福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加强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管理的规定》(榕经信计财〔2017〕605号)的要求,现委托福建海峡会计师事务所对通过初审的项目开展专项审计,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计依据
1.《关于组织申报2018年节能循环经济项目资金奖励的通知》(榕经信能源〔2018〕136号)
2.《关于2018年新兴园区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贷款贴息补助资金申报指南的通知》(榕经信综〔2018〕135号)
二、审计内容
(一)节能循环经济项目
1.项目实施时间在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以内;
2.审计申报单位所提供材料中项目的实际投资额;
3.同一项目是否重复享受政府财政资金奖励。
(二)园区配套建设贷款贴息补助项目
2017年5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园区基础设施项目新增贷款金额以及新增贷款所产生的利息金额。
三、审计时间
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完成专项审计;
各申报企业的具体进点审计时间及工作要求,由福建海峡会计师事务所与企业商定。如遇节假日,请各企业对审计工作给予支持和配合。
四、审计费用
本次专项审计的费用由我委承担。
五、审计要求
(一)各申报单位应积极配合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工作,并提供审计工作所需要的相关资料和书证。
(二)各申报单位应在会计师事务所通知具体开展现场审计的时点前准备好相关资料和书证,未提供或在规定时间内不接受审计的视同放弃此次专项资金申报。
(三)受托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严格按照与我委签订的委托合同公正、客观、独立的开展专项审计工作。
(四)本次专项审计工作所涉及的所有机构和工作人员均应遵守廉洁纪律和保密原则,不得有影响此次专项审计工作的客观性、公平性的行为。
六、其他事项
(一)请相关县(市)区经信局、商务局及时将本通知传达至各有关企业,督促企业配合做好专项审计工作。
(二)本通知可登录中国福州门户网站查询下载。
(三)联系方式
市经信委计财处: 陈 欢 0591-83258616;
市经信委能源处: 刘 葳 0591-83258331;
市经信委综合处: 李 萍 0591-83653257;
福建海峡会计师事务所:潘 晖 13950318576;
监督举报电话:0591-83258323。
附件:1. 2018年节能循环经济项目审计企业名单
2.2018年新兴园区配套建设贷款贴息补助审计企业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