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大数据发展管理委员会关于会议室音视频留存系统设备的采购询价公告

日期:2022-04-06 10:13 来源:福州市大数据委 浏览量: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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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保障“数字福州”信息化项目评审,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通知》(榕政综〔2021〕366号)精神,我委需购买音视频留存系统,确保项目评审阶段的公平、公正,减少操作错误风险,方便审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福州市政府投资信息化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对会议室音视频留存系统设备项目进行公开询价,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报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采购项目基本情况

1.招标编号:

2.项目名称:会议室音视频留存系统设备。

3.采购方式:询价采购。

4.预算金额:50000元(含税)。

5.询价保证金:0元。

6.采购需求:数量、品牌规格等详见附件采购清单内容。

7.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约定的合同义务履行完毕。

8.发票要求:增值税专用发票。

9.最高控制价:本项目总价最高限价为50000元(含税),最低价中标。

供应商均应完全响应采购公告要求,不得负偏离。未能完全响应的或资格条件不符合要求,采购人将不与该供应商签订合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次采购将顺延至次低价供应商成交或重新组织采购。

10.本次报价为综合单价报价。

11.特别说明:

(1)本项目要求报名人数必须达到3家及3家以上方可进行竞价。

(2)本项目竞价期间,必须有3家报价,若报价不足三家,则按流标处理。

(3)公告期为5个工作日。

二、合格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一)供应商资质要求

1.供应商必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的,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具备项目实施能力,营业执照合法有效且涵盖与采购相关的经营范围,在有效期内;

2.供应商持有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支持性证明材料,业务范围能够覆盖福州市;

3.供应商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独立承担谈判和服务能力;

4.供应商近三年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或不良记录;

5.供应商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二)其他要求: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企业应提供材料

1.企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

报价人须提供合格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或三证合一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

提供参与本项目竞标的企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及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2.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须提供书面声明);

3.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书面声明);

4.设备信息安全保密协议书。

5.项目实施要求相应承诺书。

6.售后服务要求相应承诺书。

7.需提供一正一副两份材料。

四、公告及开标时间

(一)公告时间:2022年4月6日至2022年4月12日。

(二)开标时间:2022年4月13日上午9:30。

(三)开标地点:福州市仓山区南江滨西大道199号福州市规划馆7号会议室。

五、采购人及联系方式

采 购 人:福州市大数据发展管理委员会

地    址:福州市规划馆4楼06办公室

联系方式:康 浔(电话:0591-83362265)

附件:会议室音视频留存系统设备采购清单

福州市大数据发展管理委员会    

2022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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