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商务局关于征集福州市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试点城市建设项目的通告

日期:2025-12-18 16:48 来源:福州市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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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开展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25〕341号)要求,为做好我市消费试点工作,现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建设项目,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支持方向

  (一)支持健全首发经济服务体系

  1.支持首发载体建设。支持打造首发中心、首发经济集聚区,在重点商圈商街、创意园区、文化场所等打造多层次的新品发布平台载体,集聚一批传播、传媒、广告、策划等专业服务机构。

  2.支持开设首店。支持具有引领性的国内外品牌开设高能级首店、旗舰店、概念店,并推动首店向总店、总部提升发展。

  3.支持首发首秀首展。支持时尚服饰、消费电子、美妆、潮玩、家居、汽车、智能终端、运动潮品以及服务消费等领域具有创新性、引领性的产品和服务举办首发首秀首展活动。

  4.支持开设首发专区、专场。支持有关展会开设首发专区、专场,集中展示新产品新服务新技术。?

  (二)支持创新多元化服务消费场景

  1.支持数字技术应用。支持业态创新、模式创新,推动人工智能、元宇宙等数字技术在文娱、旅游、健康、体育等服务消费领域的深化应用,打造一批商旅文体健融合消费场景。

  2.支持多元服务消费集聚区建设。支持重点商圈商街、文旅集聚区、传统购物型商超、废旧工业厂区向多元消费场景升级,拓展增加文化时尚、健康体育、艺术展览、主题社交、休闲娱乐等服务消费功能,支持重点赛事活动及演出“进商圈、进街区、进景区”。

  3.支持夜间经济发展。支持丰富夜间消费供给,推动剧场、书店、餐饮等延长营业时间,支持商圈、商街、景区开展灯光秀、演出、文化活动,联动餐饮、休闲娱乐等业态,打造夜经济消费地标。

  4.支持打造外贸优品展销场景。支持外贸优品展销中心、特色购物中心或购物区、外贸优品品牌集聚的特色商业街优化升级,推广自主品牌+直供直销,打造具有特色和吸引力的消费场景。?

  (三)支持优质消费资源与知名IP跨界联名

  1.支持孵化新IP。支持依托互联网数字娱乐平台和知识产权(IP)孵化平台,打通设计、开发、生产、营销、推广全产业链,开发系列周边产品,开设主题店、概念店等沉浸式消费空间,激发优质资源消费潜力。

  2.支持本地特色IP发展。支持围绕本地特色文化,联动国潮动漫影视知识产权(IP)及文博场馆、非遗机构、历史文化名城等传统资源,推出一批影响范围广、社交属性强、创意新颖的综合性消费场景。

  3.支持老字号、新品牌发展。支持老字号企业、新消费品牌企业依托本地优质消费资源,开设新店、旗舰店,开发推出“老牌新品”“国货潮品”。

  4.支持龙头企业发展。支持相关企业加快转型升级,采用先进适用的数字化智能化技术,培育一批新型消费龙头企业。

  二、征集条件

  (一)项目主体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证照齐备有效;

  2.管理规范,信用记录良好,具备承担项目实施的能力;

  3.财务情况良好,不存在资金链断裂、账户被冻结等风险问题;

  4.愿意配合开展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试点工作,建立工作台账,报送工作进展及相关数据,配合相关部门完成统计监测、行业预警、信息咨询、宣传培训、调度审查等工作。

  (二)项目条件

  1.建设内容符合支持方向且直接面向消费者;

  2.建设地址位于福州市境内;

  3.能在2025年10月1日至2027年6月30日间建成运营的项目(2025年9月30日前建成投入运营的项目不予支持);

  4.有明确的建设方案,资金来源已落实并有合理的支出计划安排;

  5.使用租赁场地建设的,租赁结束期不早于2027年12月31日;

  6.需要立项、环评、规划、施工许可等手续的项目,应手续齐全。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项目征集:

  1.项目主体近3年被列入国家、省级、市级信用平台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2.项目主体近3年发生过较大安全生产事故或质量事故,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社会不良影响;

  3.项目主体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该单位正常经营活动的重大诉讼或者仲裁的;

  4.项目近3年已获得过中央基建投资和其他中央财政专项资金或超长期特别国债支持;

  5.项目建设内容模糊、成效无法判断,或不符合国家有关鼓励或支持发展方向的。

  三、资金禁止支持内容

  (一)新建、扩建基础设施,新建商业综合体,以及各类古镇、纪念馆、博物馆等设施,一般性装修,事业单位信息系统建设维护、养老院和病房建设等与支持方向无关的领域;

  (二)单纯商品消费的项目、单一传统业态的项目;

  (三)支付罚款、赞助、偿还债务;

  (四)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

  (五)土地开发、征地拆迁、建设政府性楼堂馆所等明令禁止的支出项目;

  (六)不支持2025年9月底前投入运营使用的项目,在建项目不支持2025年9月30日前发生的投资额;

  (七)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文件规定的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试点专项资金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四、征集程序

  各项目主体可根据征集方向和条件,自主填报《预申报材料》(见附件1)、《项目情况表》(见附件2)并加盖公章,于2025年12月23日前将《预申报材料》《项目情况表》(盖章扫描版4份、可编辑电子版1份)报送至企业注册地商务主管部门(非本市注册的,向项目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报送);

  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牵头对本辖区申报项目开展初审,重点核查项目、主体条件是否符合要求以及项目真实性、合规性等。初审通过的,填写《区级初核情况表》(见附件3)并加盖公章后,连同项目《预申报材料》《项目情况表》(盖章扫描版2份、可编辑电子版1份)于2025年12月25日前报市商务局。

  五、咨询电话

  福州市商务局:0591-83296016

  附件:

  1.福州市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试点城市建设项目预申报材料

  2.福州市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试点城市建设项目情况表

  3.福州市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试点城市建设项目区级初审情况表

 

 

 

福州市商务局    

2025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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