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于2024年6月19日至2024年7月20日面向社会开展了《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开征求<福州市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消防安全导则>意见的通知》的民意征集活动,截至征求意见期结束收到14条意见建议(意见选登只公开部分),综合归纳如下:
1、(1)3.2.3、3.2.4、4.3.2条建议改为乙级门(参考《防火通规》6.4.3.8条:设置在耐火极限要求不低于2h的防火隔墙上的门采用乙级防火门);(2)3.3.4条建议电动自行车尺寸参考《车库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6.1.1条,按2m*0.8m;建议“疏散通道”改为通道“表达更准确;(3)3.3.5条建议调整(走道长度不大于10m,当建筑内全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该疏散距离可以增加25%);(4)3.2.5条建议同电动汽车4.2.4条,地面装修材料均采用不低于B1级;(5)3.3.3条建议增加:建筑面积≯300的电动自行车设置架空层时可按网点设计。
2、(1)3.5.1条建议增加:电线电缆的选择和敷设尚应符合现行国家和地方标准的规定。理由:已通过专家评审的福建省《民用建筑电气防火设计标准》有关于电线电缆燃烧性能和阻燃性能的专门章节规定。(2)3.5章建议增加3.5.5条:当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设于建筑物内时,应按照现行国家和地方标准的要求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装置。理由:当所在建筑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考虑到电池着火很难破灭,应至少装设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装置,确保在夜间无人时能及时发现火灾。 (3)4.1.1条中的“等现行国家标准的相关规定”改为“等现行国家及地方标准的相关规定。(4)4.5.4条前半句建议改为“除充电站、电池更换站及独立建造的停车库外,额定功率大于7kW的电动汽车充电设备不应设在建筑物内。”已通过专家评审的修编版《福建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技术标准》7.0.2条规定:除充电站、电池更换站及独立建造的停车库外,额定功率大于7kW的电动汽车充电设备不应设在建筑物内。同时其条文说明规定,当规划部门未要求配置室外停车位时,可不设置额定功率大于7kW的快充车位。
3、防排烟意见内容包括:(1)第3.4.4条,应设置排烟设施的场所建议排除开敞的场所和建筑面积小于50㎡的密闭场所。(2)第4.4.2条、第4.4.3条,应设置排烟设施的场所建议排除开敞的场所。建议补充设置在建筑架空层、建筑外独立设置的场所的排烟要求。(3)第4.4.5条,建议明确设有分散充电设施场所是否可与同一防火分区内相邻的非分散充电设施场所共用一套排烟系统;一个排烟系统最多可负担几个防火单元或多少建筑面积。(4)第4.4.6条,防火单元通过防火风口从同一防火分区内的相邻防火单元间接补风的规定,可能满足《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55036-2022)第11.3.6条排烟场所应能直接从室外引入空气补风的要求。
4、(1)1.0.1本导则适用于福州市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中民用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包括预留安装条件)的消防设计、建设和使用。“建设工程”范围比较大,与导则后面内容不一致,建议修改为“建筑工程”。(2)2.0.3的充电设施定义与1.0.2的充电设施所指不一致;1.0.2的充电设施有电动自行车的停放。 (3)2.0.5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未包括工业建筑的停车位、停车场的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场所。(4)3.1.3.1设置在室外的,不应影响室外消防设施、疏散通道、救援通道的正常使用;应明确影响程度,比如离消防车道距离?(5)未定性全部停放电动自行车的建筑,是如何要求?(6)3.1.4.1不应设置在负二层及其他建筑楼层;“负二层及其他建筑楼层”建议修改为“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上的其他建筑楼层”。(7)3.1.4.2不应设置在一类高层民用建筑和甲、乙类厂房、仓库的底层(架空层);底层(架空层)是属于首层不是架空层,是否可以使用?(8)3.2.1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防火分区可增加面积,做局部应用系统时可否增加?(9)3.2.4设置在除3.1.4条要求的其他建筑物底层(架空层)时,应满足以下要求:“在除3.1.4条要求的其他建筑物底层(架空层)”文字描述错误。(10)3.2.4.2 上部建筑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独立设置,问题:1.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已经独立形成分区,还需要对上部建筑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进行独立设置吗?国家应急救援的导则和其他导则是要示对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区域进行防火分隔要求;2.要求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与两侧净距要求,但没有对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区域与其他区域的两侧净距做出要求。(11)3.2.4.3应明确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区域的外墙开口与上层,不是所有区域;用实体墙有点困难的,是否可以依据GB50016 6.2.5采用防火玻璃。(12)3.2.5 消防函2024 4号,地面装修材料也不应低于A级。(13)3.3.5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疏散距离可以增加25%,局部应用系统的是否同样增加。(14)3.4.2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已在3.4.6给出具体要求,此处可以删除。GB50048应修改为GB50084。(15)3.4.4应设置排烟设施,建议修改为“应设置防排烟设施”。(16)3.4.6 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如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置具有声光报警功能的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建议修改为“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如建筑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属于可不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确有困难的,应设置具有声光报警功能的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17)如在首层疏散条件不足,建议增加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5、建议《福州市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消防安全导则》暂不发布,内容包括:(1)省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拟出台《福建省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导则》,目前已在征求意见,该导则对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做了具体规定。(2)由省建筑设计研究院和福州市消防审验中心编制的《福建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技术标准》,经省住建厅公开征求意见、组织审查,目前已完成报批稿,即将发布。此次修编增加第七章“消防”章节,对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的消防设计提出了具体的规定。《福州市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消防安全导则》(征求意见稿)与上述省消安委的导则和省地方标准存在较多的重复、不一致。因此,建议暂不发布。
6、3.1.4.2条:不应设置在一类高层民用建筑……建议修改为“不应设置在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原因:住宅小区的电动自行车保有量是最大的,设置在底层架空层使用上最方便,最人性化。可以通过加强防火措施来保证安全性)。3.3.3.2条:本条要求“每组停车数量不应超过20辆”,那组与组之间是否也要象3.3.2条要求做防火分隔?如果也要,建议增加一句“组与组之间的防火分隔措施应满足3.3.2条的相关规定”。3.3.4条:每个车位大小不小于2.2mX0.8m……根据《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目前市场上大部分电动车车长都不会超1.8米,建议修改为1.8mX0.8m,节约空间,提高停车率。
7、(1)以小区为单位,对每栋楼的电梯由社区加装电梯监控,拒绝电动车自行车上楼。(2)针对楼梯房的小区,严格治理排查飞线充电问题,引进电动车自行车充电管理公司,强制划定电动车停车棚,要求所有居民电动车必须停放入停车棚。(3)鼓励无电动汽车充电桩的小区,由业主自行自费安装电动汽车充电桩。
8、“不要重复”的意见内容:https://zjt.fujian.gov.cn/xxgk/zfxxgkzl/xxgkml/dfxfgzfgzhgfxwj/jskj_3794/202407/t20240709_6480864.htm福建省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导则。
9、(1)导则第3.4.7、4.4.8条要求场所按严重危险级配置建筑灭火器,并推荐采用水基灭火器,但现行《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附录A中手提式水基灭火器灭火级别仅为“2A”,严重危险级场所要求最低配置基准为“3A”,如何理解?(2)导则第3.1.1条,“新建、改建、扩建的……”与第4.1.1条“新改扩建建设工程中……”适用工程不一致,是否有意为之?导则第4.4.4条,电动车分散充电设施场所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危险等级如何认定?系统流量是否《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中危险Ⅱ级设计?现在部分审查公司要求设计院大幅提高系统设计流量(提高到50L/s~60L/s),个人认为值得商榷,毕竟自动喷水系统讲究的是初期灭火,“大强度喷水有利于迅速控灭火和有利于缩小喷水作用面积”,导则要求采用10L/min?㎡和K115喷头,已经明显提高了初期灭火效率,盲目增大系统设计流量,既不经济也无依据(即使按10L/min?㎡和160㎡计算,40L/s也能满足要求)。
10、(1)3.2.5条 :建议地面装修材料也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材料;(2)3.2.4条:应按中危险Ⅱ级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按现行国家标准GB50084执行。(3)3.4.3条:消火栓水枪改:消防水枪。(4)3.4.6条: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如建筑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属于可不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情形的,且设置确有困难的,应设置具有声光报警功能的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5)3.5.1条:电线路不应直敷布线,应采取穿金属导管、采用封闭式金属槽盒等防火保护措施;(6)3.5.4条:建议设置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区域均应设置疏散照明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7)4.1.1条:等设置应符合GB55037、GB50016、GB50067等现行国家标准的相关规定;(8)4.3.1条:每个防火单元的人员疏散出口不应少于2个。(9)4.3.2条:疏散出口处应设置智能疏散指示标志,需要借用相邻防火单元疏散的,应根据火灾时相邻防火单元可借用和不可借用的两种情况,分别按最短路径原则和避险原则确定相应的疏散指示方案;(10)4.4.1条:消防设施的设置应符合GB55037、GB50016、GB50067等的现行国家标准的相关规定; (11)4.4.2条:建议设置电动车充电设施区域均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以上所提意见建议我局将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研究酌情予以吸纳,感谢大家积极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