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履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职能,规范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行为,根据《福州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管理暂行规定》,特制定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工作流程。
一、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及变更、延续、注销业务的受理。
(一)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租赁当事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应提交以下相关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1、《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表》;
2、租赁当事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或机构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转租房屋的,应提交出租人同意转租证明;
4、房屋租赁合同;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变更。租赁合同有效期内,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的,租赁当事人应到原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机构申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变更,并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1、《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表》;
2、租赁当事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或机构证明;
3、信息变更证明材料;
4、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延续。房屋租赁合同到期续签的,租赁当事人应到原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机构申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延续,并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1、《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表》;
2、租赁当事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或机构证明;
3、房屋租赁合同或者续租协议;
4、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注销。房屋租赁合同终止的,出租人应到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机构申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注销,并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1、《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表》;
2、出租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或机构证明;
3、房屋租赁合同;
4、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材料。
(五)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委托。
1、租赁合同当事人可委托代理人申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代理人应提交当事人的委托书、代理人和被代理人身份证明。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交经委托方盖章确认的委托书。
2、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订立租赁合同的,可由房地产经纪机构代为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无需另行提交当事人的委托书,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向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机构提交经纪机构营业执照、经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六)申请材料要求。
1、境内外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应向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机构提交有效机构证明材料:
2、自然人申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应向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机构提交有效身份证明材料:
3、以下材料之一可作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房产权属证明:
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及变更、延续、注销的审核与审批。
(一)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机构收取租赁当事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并对材料进行审核;
(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机构将审核后的材料提交管理部门审批。
三、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的制作与发放。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及变更、延续、终止申请通过审批后,由窗口工作人员制作《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并发放给租赁当事人。
附件:
1.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流程示意图
2. 业务说明
3.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表
4.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5. 补件告知书
6. 委托书
部门网站
县(市)区网站
中央部门网站
各省(市)政府网站
其他
网站标识码:3501000001
Copyright 2009 福州市人民政府 All Rights Reserved
主办: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承办:福州市数据管理局
为确保最佳浏览效果,建议您使用以下浏览器版本:IE浏览器9.0版本及以上; Google Chrome浏览器 63版本及以上; 360浏览器9.1版本及以上,且IE内核9.0及以上。
提示信息 |